【Chia Hui Huan】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62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勞動基準法第63條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_^(謝謝阿,已上榜,】評論
B 應改成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阿斯拉】評論
所以最後承攬人雖小不管是不是自己的責任都要賠就對了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A有錯字,是"再承攬",不是"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