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wendoly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77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用戶】Anita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這題會選無理由可能會認為,處分既已被撤銷,所以已經沒有行政處分,訴願自然是“無理由”。細看訴願法的條文:(§79I)訴願無理由,應予駁回。再來看無理由的前提是在§82II「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這裡的訴願指的「課予義務訴願」,然本題提的訴願是「撤銷訴願」,故應使用§77(6)行政處分已不存在→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