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幾倍?
(A) 10 倍
(B) 15 倍
(C) 20 倍
(D) 25 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stelin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四章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七十三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用戶】stelina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四章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七十三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