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Yu Chen】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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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魚】評論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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