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海無涯,有心人】評論
第十三條(汽車所有人之處罰-牌照及標明事項之違規)
【Grace Huang】評論
名 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第 13 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陳桓】評論
第十三條(汽車所有人之處罰-牌照及標明事項之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