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怡球】評論
憲法75條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人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性質是否相容。(釋字30)
【Fang】評論
釋字207 理由書民意代表可否兼任他職,須視憲法或與憲法不相牴觸之法規有無禁止規定,或該項職務之性質與民意代表之職權是否相容而定。本院釋字第十五號解釋: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釋字第七十五號解釋: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釋字第三十號解釋: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性質不相容之職務,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均係本於斯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