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csunnystar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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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地制法83-2條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A),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B),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83-3條下列各款為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一)山地原住民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二)山地原住民區組織之設立及管理。(三)山地原住民區新聞行政。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一)山地原住民區財務收支及管理。(二)山地原住民區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一)山地原住民區社會福利。(二)山地原住民區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三)山地原住民區殯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