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甲遺失名錶一支,乙拾得後將其送給不知情之丙,試問甲至遲在多久期間內得向何人請求回復其物?
(A)1年內向乙請求
(B)2年內向乙請求
(C)1年內向丙請求
(D)2年內向丙請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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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相信創哥ヽ(#`Д´)ノ】評論

善意受讓制度(保護善意第三人)(1)甲的腳踏車被乙借走,乙賣給丙,縱使乙無權處分,丙仍有腳踏車所有權。(2)甲的腳踏車被乙偷走,乙賣給丙,2年內甲得向丙請求返還。(3)甲的腳踏車被乙偷走,乙是公開交易場所(腳踏車行),被丙花5000買走,甲只能付5000元跟丙買回來。(4)甲的2000元現金被乙偷走、撿走,乙拿去商家消費,不得向善意第三人(商家)請求回復(5)惡意占有人(乙),偷走腳踏車,還順便花2000元把腳踏車整修,才賣給丙,甲向丙請求返還腳踏車,乙可對甲要求2000元整修費返還請求。

CC】評論

民法949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

羊駝姊姊(已上電職 感謝阿】評論

善意受讓制度(保護善意第三人)(1)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