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郵件處理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第 53 條 因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新地址在原投遞區域內者,為改投;新地址不在原投遞區域內,而須轉寄其他郵局投遞者,為改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