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2 下列何種情形可再發給護理執業執照?
(A)曾經販賣毒品,並且經過判刑確定者
(B)執業 6 年,且完成繼續教育時數 120 點
(C)經主管機關認定身心狀況不能執業者
(D)因特殊事件,被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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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曾經販賣毒品,並且經過判刑確定者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 第 6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護理人員;其已充護理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三、依本法受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處分。(B)執業 6 年,且完成繼續教育時數 120 點第 8 條護理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9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護理人員證書。二、經廢止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C)經主管機關認定身心狀況不能執業者→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D)因特殊事件,被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者→三、依本法受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處分。72.72 下列何種情形可再發給護理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