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笙】評論
第 263 條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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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毋庸為任何裁判 V(B)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X(C)判決原告敗訴 X(D)判決被告勝訴 X民事訴訟法 第263條 (訴之撤回效力)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起訴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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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84條 (捨棄認諾判決)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五節判決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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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64年台上字第1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