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萊特】評論
不確定法律概念:為了讓人民和政府容易遵守,而法院在裁判時也不容易出現爭議,因此在制定法律時,理論上都會盡可能用明確的字句、嚴謹的定義。不過既然都說了是「理論上」,所以實際的法律條文在制定時不可能如此理想,有時為了避免把法律訂死導致掛一漏萬,有時則是為了執法方便,因而不得不針對某些事項,用模糊的字句加以規範。(A)概括條款:法律條文的規定,只是原則性的概括規定,實際上仍必須由審判者在具體案例中做出公平裁決。(B)模糊不明的地方自然就需要法官補充了。(C)概括條款的具體規定如民法第一四八條:「權力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等有關誠實信用原則、權力不得濫用原則。(D)如樓上所說,刑法上無正條不為罪。
【猴猴】評論
不確定法律概念可稱為概括條款,或稱為一般條款。
【體能一定要過】評論
誠實信用原則是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