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依據「消防法」之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 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爲人新臺幣多少之罰鍰?
(A)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5968
統計:A(3),B(37),C(86),D(370),E(0)

用户評論

【用戶】Even H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消防法第42條 [罰則]第十五條所訂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十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第15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儲存管理]

【用戶】阿凱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42 條 (罰則)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