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vian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三、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