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下列何者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刑責?
(A)竊取公有器材者
(B)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C)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
(D)徵用土地而從中舞弊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1352
統計:A(84),B(52),C(867),D(16),E(0)

用户評論

Boat】評論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王顗溱】評論

C是 越權受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