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6 條 臨時機關與因臨時任務派用之人員,及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 術人員;其派用及聘用均另以法律定之。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 2 條 派用人員之設置,以臨時機關或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為限,其性質、期 限、職稱及員額,臨時機關應於法定組織中規定;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 ,應列入預算。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 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