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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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 7 條5.第一項第十款對於未承保件個人資料之保存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保存期限不得逾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但法令另有較長保存期限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開未承保資料保存期限屆滿,因處理申訴、調解及訴訟等程序,而有繼續處理及利用前開個人資料之需求者,得續予保存至該等爭議處理終結之日起一年。二、保險業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及利用前開未承保件個人資料,並於保存期限屆滿後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