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申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幾個月內為之?
(A) 1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12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
統計:A(0),B(2),C(18),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 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