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如果
【用戶】賴文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15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陉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及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第16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險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把15條和16條一起看,你就會知道。它指的是隱匿或不實說明這點,故,保險人的契約解除權在哪時段。1知道有解除事實1個月內不行使消滅2保險契約訂定滿2年3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2年就失去效力,無法解除契約了。
【用戶】小葉丁香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