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ar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經公告可由戶籍 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是戶籍法 第 26 條戶籍法 第 79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 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罰鍰。改地點,沒依時間來應該也是要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