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行政程序法 第 116 條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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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之違法行政處分,不得轉換為其他行政處分。( §116第1項第1款 參考 §117但書規定) ( ○ )(B)違法之裁量處分不得轉換為羈束處分 。→ (羈束 不得轉 裁量)(C)違法行政處分轉換後之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有利者, 不 得轉換 (D)作成違法行政處分時已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轉換前不須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1.單純§116沒提到...or 2.參§102作成行政處分「前」,除已依§39規定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外,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反面解釋,如已依§39規定通知陳述意見,作成行政處分,不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