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七、加分題: (每答對 1 個答案加總分 1 分,答錯或未作答者不給分亦不扣分。)
【題組】97. (Analogy) A : B = C : D※ visual : sight = ____97____ : touch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9799
統計:A(827),B(161),C(55),D(315),E(1)

用户評論

胡胡】評論

「保證契約之成立,本不以作成書據為要件,雖無書據而有其他證明方法,足證其契約成立者,亦應發生效力。」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1838號著有判例。 有限保證:即債權人與保證人就保證內容已約定保證範圍。保證債務的範圍不必與主債務範圍相同,但只能較主債務輕,不能較主債務重。保證人的負擔,較主債務為重的,應縮減至主債務的限度。( 民法第七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

Peter Chung】評論

轉貼自龜龜精修重點(一) :「保證契約」=「單務契約」=「不要式契約」=「無償契約」。1.「保證契約」是「單務契約」(因為「主債務人」沒有對「保證人」負擔何種「對價義務」);2.而「保證契約」也屬於「不要式契約」(此指法條無要求需書面為之,19台上1838判例)較無疑問。3.另外,(1)「保證契約」是以「保證人」 之擔保「主債務」履行為目的(即所謂「人保」),故非「要物契約」;(2)若「保證人」有提供「物」做擔保,則屬於另一保證債務(即所謂「物保」)。4.而「保證契約」性質,原則上是屬「無償契約」,理由即前述並無「對價關係」之「單務契約」性質。縱使有些情況下「主債務人」會給予「保證人」報酬,但這非「保證契約」的「成立生效要件」,所以,「保證債務」是「無償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