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監察委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B)監察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C)監察委員得兼任其他公職
(D)監察院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nomi】評論

(D)監察院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2.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3.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4.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5.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6.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