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生事故時不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徐雅香】評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2.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3.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