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民法親屬編歷來修正,主要朝向性別平等,惟下列何項修法並非出於此目的?
(A)輔助宣告制度
(B)廢除女性 6 個月待婚條款
(C)離婚時,子女親權的行使,夫妻無法協議者,由法院裁定之
(D)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3812
統計:A(2550),B(312),C(118),D(42),E(0)

用户評論

【用戶】默默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nn(一)什麼是輔助宣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同時選出一位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二)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nn

【用戶】支持性別/婚姻平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C)女性 6 個月待婚條款=女性離婚後半年內禁止再婚日本竟然在2015才宣告違憲啊......平權的路還有得走。BBC 日本高裁判決部分女性婚姻法合憲與違憲

【用戶】waste36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監護宣告

【用戶】waste36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3.受輔助宣告人之能力為何? (A)無權利能力人(B)無行為能力人(C)限制行為能力人(D)有行為能力人A:D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00 年 - 100 年 員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薦任<商業行政#6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