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時,得申請調處分割。下列有關調處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A)此一調處分割,非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前置程序
(B)此一調處分割,應由共有人申請之
(C)共有人得不經調處,逕行訴請法院判決分割
(D)調處分割成立後,共有人即取得強制執行法所規定之執行名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1),D(1),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以下是個人淺見調處成立後,並未具既判力,還可以聲明異議,所以並沒有強制執行名義的效力。土地法 《第 34.2 條》【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9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2910號函【要旨】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之調處結果,未具既判力,當事人之繼受人不受拘束【內容】案經函准法務部93年9月6日法律決字第0930036308號函釋以:「按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1374號判決要旨所示,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之調處係仲裁之意,則該未經當事人表示不服之調處結果有否仲裁法第37條第1項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又最高法院58年臺上字第1502號判例要旨所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調解或訴訟上和解,於分割共有不...

【用戶】孤獨一匹狼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依據34條之1,按調處分割本質上仍為協議分割的一種,故地政機關無分割裁判之權,且申請調處與否,並非強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