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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以下是個人淺見調處成立後,並未具既判力,還可以聲明異議,所以並沒有強制執行名義的效力。土地法 《第 34.2 條》【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9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2910號函【要旨】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之調處結果,未具既判力,當事人之繼受人不受拘束【內容】案經函准法務部93年9月6日法律決字第0930036308號函釋以:「按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1374號判決要旨所示,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之調處係仲裁之意,則該未經當事人表示不服之調處結果有否仲裁法第37條第1項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又最高法院58年臺上字第1502號判例要旨所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調解或訴訟上和解,於分割共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