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8.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被保險人,未依規定將負擔之保險費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經逾寬限期間而加徵滯納金最長多久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保險給付?
(A)5 日
(B)10日
(C)15 日
(D)30 日 。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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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Jocelyn Wang】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