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乘風遠颺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水利法第42條 左列用水免為水權登記: 一、家用及牲畜飲料。 二、在私有土地內挖塘。 三、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 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前項各款用水,如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時,主管機關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