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Scorpiogirl】評論
修憲、變更領土: 1/4提議,3/4出席,3/4決議;公告半年後複決,1/2同意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唐唐】評論
4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 員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 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關於應出席委員決議之比例及公告期間為何? (A)四分之三;半年 (B)四分之三;1 年 (C)三分之二;半年 (D)三分之二;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