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 Xin】評論
二十歲
【viva la vida】評論
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所以,如果差16歲而逾收養,則必須另一收養者需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