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若】評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警署刑司字第1040007297號函訂頒 一、為使警察人員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基於事實需要,合理使用警 銬,特訂定本要點。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應依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審酌下列客觀事 實,衡量現場警力相對情勢,具體判斷應否對其使用警銬: (一)所犯罪名之輕重。 (二)有無自殘或攻擊行為。 (三)肢體有無障礙。 (四)體型、體力狀況或有無特殊技能。 (五)有無脫逃之意圖。 (六)年齡。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