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ndice Tse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農會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一項本法第12條第三項所稱繼續從事農業工作,係指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會員,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雇從事耕作達六個月以上及耕作農地面積達0.5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之雇用證明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