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Z man】評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判決(節錄):「本件保險契約條款是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而保險契約則是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9款之規定乃屬定型化契約。而本件係由要保人、被保險人等一方不具備特殊專業知識與磋商能力或與保險人經濟地位「不」相當之消費者所訂立之保險契約,此種保險契約為典型的附合契約,容易發生不公平,有特別以法律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必要,屬於消費者保險,此與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均具有相當專業知識的企業經營者,締約雙方的談判能力和專業知識差距不大,不易發生不公平,無特別加以保護必要的商人保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