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芳】評論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 ,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A)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第五條: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 之總額,應有(D)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須具公務人 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B)百分之二
【whappy501】評論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5 條原住民地區...
【蘇韋誠】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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