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下列關於繼承方式之說明,何者正確?
(A)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五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 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贈與之財產如已移轉,其價額,依移轉時之價值計 算
(B)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 遺產。此一酌給請求權之性質為遺產債務
(C)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之回復請求權自知 悉被侵害之時起,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遺產管理人應於就職後六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94737
統計:A(15),B(30),C(21),D(10),E(0)

用户評論

gigi】評論

第 1148-1 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第 1149 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第 1146 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第 1179 條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