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配偶
(B)共同生活之家屬
(C)三親等以內親屬
(D)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9643
統計:A(0),B(42),C(291),D(186),E(0)

用户評論

Hsuanchu Lai】評論

是二親等以內親屬才對

MASERATI】評論

戶籍法之利害關係人---三親等內器官捐贈-----五親等

貼貼樂 ( ̄︶ ̄)↗】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3條 (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吳安】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3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