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4687102】評論
民法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土地法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實務上的土地處分、變更、設定,是依造土地法規定,也就是說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因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因。但是,因為題目問的是:「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B)(C)(D)都是依照民法的敘述,只有(A)是錯誤的。將共有易搞混的地方整理一下:權限分割完成對受讓者拘束共有物1.處分、變更、設定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