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豪】評論
參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與第23條得解
【仁】評論
第 22 條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第 23 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