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823
【Aaron Chiang】評論
按29條III刪除之後,採限制從屬性,教唆之罪,以被教唆人著手為限。本題中被教唆人,無著手殺人,僅著手傷害,故應不成立殺人罪。惟本題中乙有故意,且著手傷害,故成立故意傷害罪。甲依同質重合性理論,殺人犯意包括傷害,故甲應亦有教唆傷害故意,故應亦成立故意傷害罪。 本題提答案應為B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