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禁止重複查封
(B)拍賣後,行政執行處得依規定參與義務人之財產分配
(C)義務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D)管收期限,最多不得逾一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1543
統計:A(4),B(66),C(8),D(487),E(0)

用户評論

【用戶】Su Yu Ch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19條(拘提管收)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用戶】介肥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管收,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再行管收,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