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甄必勝108】評論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第14條 一、招收幼兒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之幼兒園:獨立設置。(A選項)二、前款以外之幼兒園或分班:得設置於辦公室內。但應區隔出獨立空n間,並注意通風、採光。(B選項應改為教保活動室改辦公室第25條健康中心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至少設置一張床位,一百零一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二張獨立床位。(C D選項) 二、設置清洗設備,方便處理幼兒嘔吐及清潔之用。三、存放醫療設施設備、用品及藥品之櫥櫃,其高度或開啟方式應避免幼兒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