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鬼噢(107普一班行政上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 179條公司各股東,除有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A)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 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 司之股份。(B)→應該是B公司如有持有A公司的股份,無表決權第177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
【用戶】煩鑰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依公司法179條規定 公司各股東,除有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
【用戶】captainlin25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C: 197-1條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十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D:177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