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者,其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B)共同繼承之遺產被人無權占有,繼承人中之一人在遺產分割前,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不得為繼承人全體之利益為回復遺產之請求
(C)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該物因使用管理所生之負擔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D)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分割之約定,非經登記,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不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2899
統計:A(4),B(97),C(7),D(7),E(0)

用户評論

Vauni】評論

O(A)§1031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X(B)可以為全體利益而請求。§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O(C)§826-1.II.條文O(D)§826-1.I前段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