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99條 (訴訟文書之文字)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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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27 各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於何種情況下無使用通譯之必要? (A)參與辯論人不通中華民國語言者 (B)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 (C)參與辯論人為聾、啞人 (D)旁聽者有不通中華民國語言者修改成為27 各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於何種情況下無使用通譯之必要? (A)參與辯論人不通中華民國語言者 (B)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 (C)參與辯論人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 (D)旁聽者有不通中華民國語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