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第 14 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用戶】G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第 14 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用戶】想念日本的蔥抓餅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若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白清楚的知道,並且有意要讓它發生,叫做直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2項,若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可以預測到會發生,而且這件事的發生並不違反自己心中的意思,叫做間接故意。例1:革魯舉槍朝著小明的頭部開一槍,造成小明當場死亡。頭部是人體的致命要害,朝著頭部射擊可以穩當的造成死亡的結果,此時革魯瞄準小明的頭部射擊,對於殺人的構成要件結果實現可能性有「相當把握」的預測,因此革魯具有殺害小明的直接故意。 例2:革魯舉槍朝著小明的腹部開一槍,造成小明送醫後因失血過多而死亡。人體腹部內有肝、胃、脾臟、腎臟等重要臟器組織及動脈血管,屬人體重要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