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有關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供電容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室內消防栓設備設於一般場所時,應供其有效動作在 30 分鐘以上
(B)全區放射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設於一般場所時,應供其有效動作 60 分鐘以上
(C)自動撒水設備設於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時,應供其有效動作 45 分鐘以上
(D)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採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應供其有效動作在 30 分鐘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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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n959795

【年級】

【評論內容】第38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前項緊急電源在供第十二條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得使用具有相同效果之引擎動力系統。 第221條 新修(四)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在所需放射時間之一點五倍以上。

【用戶】n959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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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38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前項緊急電源在供第十二條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得使用具有相同效果之引擎動力系統。 第221條 新修(四)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在所需放射時間之一點五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