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桂「冠」詩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45502
統計:A(65),B(60),C(2186),D(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354~359條文--買賣之效力

用户評論

【用戶】Zone-Ru Jhua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88 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