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胡麻】評論
妨害國交罪: 只有妨害名譽及損壞國旗這二個才是請求乃論 所以116除妨害名譽之外均為告訴乃論
【李紀萱】評論
第116條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