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下列關於婚姻無效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無效而一方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B)婚姻無效時,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C)婚姻無效而有過失之一方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無須給予贍養費
(D)婚姻無效時,雙方當事人不得適用夫妻財產制之規定而相互清算各自之財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176471
統計:A(0),B(7),C(5),D(3),E(0)
用户評論
【VandS】評論
(A)依照民§999第一項其要件符合(B)法院判決結婚無效者,其婚姻自始即不存在,由婚姻而生之效力亦不發生,不符合§1061,其所生子女,亦為非婚生子女<內政部96.11.23日台內戶字第0960184534號函釋(C)依照民法§999-1、民§1057其要件有過失之一方不得請求贍養費(D)依民法§999-1第一項、§1058規定婚姻無效亦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