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tle fox】評論
甲.學校應於每年的六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送桃園市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校內重新安置由就讀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查後辦理。並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資料送承辦學校彙辦,經重新安置小組審查後,於每年六月十日及一月十日前,送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部鑑輔會)審議。校際重新安置者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經原就讀學校及擬接受安置之學校,參酌學生之生活適應、身心狀況、性向與興趣、學習能力、住家距離、交通問題及特殊需求等條件先行協議;如遇困難,原就讀學校仍應持續尋求適切之預擬重新安置學校再行協議,並由原就讀學校及擬接受安置學校之特...
【Yuan Yuan Che】評論
法源參考: 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569(一)校內重新安置:指學生於校內轉科或學程。(二)校際重新安置:指學生轉學至他校。
【青峰的小蜂鳥】評論
最佳解(甲)申請重新安置於集中式特教班者,就讀學校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 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資料送承辦學校彙辦,經重新安置小組審查後,於每年六月十日及一月十日前,送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